一、事项名称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
对拟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
三、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以书面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填写《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表》,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
各盟市、旗县(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受理本区域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
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受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许可申请。
3.审查决定
各盟市财政局根据法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予许可,向申请人下达《不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材料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六、办理地点
各盟市、旗县(区)财政局,具体地点查询内蒙古会计网《联系办事机构》栏目。
七、办理时间
各盟市办理业务时间查询内蒙古会计网《联系办事机构》栏目。
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联系电话
各盟市、旗县(区)财政局联系电话查询内蒙古会计网《联系办事机构》栏目。
九、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