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申请人掌握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条件,获取有关资料,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编印了此指南。该指南包括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的条件及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申请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向财政部门提供的资料,以及一些特殊的要求等。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已办理完毕工商登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包括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4、已办理工商登记;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6、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1、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内惩戒;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定业务的经历: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并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
7、未在最近三年内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过合伙人或股东。
四、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之前,应当在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或合伙人,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五、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合伙人或股东签名盖章的执业许可申请;
2、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4、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准的事务所名称不得包含自治区境内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
6、合伙人或股东已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7、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原所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以及出资(股权)转让协议。
8、注册会计师证书有效记录页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9、全体合伙人或股东签名并盖章的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10、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并附出租方拥有所有权(产权证)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六、相关表格下载:
材料中相关附表下载:内蒙古会计网“下载中心”下载。
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联系信息:
负责人:何全胜
电话: 0471-4192060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楼517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