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报送2014年度报告及公示即时信息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2014年度报告的范围
凡2014年12月31日前依法在呼和浩特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报送2014年度报告。
二、办理2014年度报告的时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依法报送2014年度报告。
三、办理企业即时信息的公示
(一)关于企业即时信息公示
1、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③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④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⑤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⑥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2、按照《条例》第十条及相关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应当自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其中,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即时信息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暂不实行即时信息公示制度。
四、办理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方式
(一)企业必须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2014年度报告报送和即时信息公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2014年度报告报送。
(三)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办理2014年度报告,也可以通过向当地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方式办理年度报告。纸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可以到当地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领取,也可以登陆呼和浩特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工商315信息网”点击“表格下载”栏目打印。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必须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
五、办理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指导服务
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法规规定、具体内容及操作流程,可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登陆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工商315信息网”查询。也可到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和当地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咨询。
六、未报送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责任和后果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2014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或者报送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特别提示
(一)关于企业2014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
1、企业年报必须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无需再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2、在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先报2013年度报告,再报2014年度报告。
3、即时信息公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
4、企业已停业(歇业)的,应当于2015年6月30日前依法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2014年度报告
1、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必须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无需再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2、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设立的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报2014年度报告。
3、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需报送2013年度报告,但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报2014年度报告。
4、农民专业合作社无需进行即时信息公示。
5、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停业(歇业)的,应当于2015年6月30日前依法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报告
1、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选择公示2014年度报告的,必须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也可以直接向辖区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报送纸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报送纸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后应当向工商机关索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收讫通知书》以证明已报送。
2、凡是已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4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再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3、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先报2013年度报告,再报2014年度报告。
4、个体工商户无需进行即时信息公示。
5、个体工商户已停业(歇业)的,应当于2015年6月30日前依法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八、其他规定
年度报告结束后,工商部门将依法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抽查。